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校区基本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工作秩序,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武汉体育学院大型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校区基建工程审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跟踪审计事务所的选择。按照学校〔2005〕38号文件《武汉体育学院委托审计实施办法》,参照武汉地区学校新校区建设的做法,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标、议标的形式选定审计事务所。
第三条 跟踪审计事务所的数量。新校区第一期工程概算1.5亿元左右,准备招标选中2家审计事务所作为跟踪审计队伍。按项目难易进行分配,技术难度大的项目选择信誉和项目经理比较好的审计事务所。
第四条 跟踪审计方式。考虑到紧密型跟踪审计在质量、程序、造价方面优于松散型跟踪审计,新核区跟踪审计采用紧密型跟踪审计。
第五条 跟踪审计过程控制。跟踪审计事务所选定后,应把相关质量约束条款写入合同,严格按〔2005〕40号文件《武汉体育学院大型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施行。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和财务审计部必须严密监控,以中标实施方案和合同为根据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部门之间的协调。审计处本着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宗旨,为基建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并负责跟踪审计事务所和基建部门的协调工作。基建部门需要审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的,严格按照《武汉体育学院大型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一定的时间提前量。审计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咨询意见书,供基建部门参考,同时也是审计部门结算审计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跟踪审计事务所介入后参加指挥部有关工程方面的例会,遇到特殊情况审计处和新校区财务审计部可以临时召开协调会,以便加强沟通,加快工程速度。
第八条 项目结算审计之前,审计部门和基建处、施工方召开相关结算准备会,规定一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报送结算资料,过期不再接受补签、补交资料。
第九条 跟踪审计结算的复审。结算审计初步结果三方签字前,抽取审计部门认为应该复审或有所反映部分项目进行复审,进行质量控制,最后的结算审计结果经复核后误差率超过2%,将扣罚50%的跟踪审计费和结算审计费;误差率超过5%,将扣罚全部的跟踪审计费和结算审计费,同时承担该项目中标金额1‰的经济赔偿。(合同中应签署上述条款)。
第十条 跟踪审计资料的管理,跟踪审计事务所、审计处做好全过程所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结算审计时除了施工方报送资料外,审计部门应有相应的资料核对,以便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
第十一条 审计费用,跟踪审计基本费用比照51号文件进行优惠,结算审计按审减额6%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