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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大型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14日 10:05  点击:[]

 2005524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型工程项目的管理,更好地规范建设工程各主体方在工程实施中的行为和审计秩序,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武汉体育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及其委托的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审计部门),为了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审计风险,对学校建设维修工程全过程实施的跟踪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和投资额在50万元(含 5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装修工程。

第四条  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学校采取招标议标的办法聘请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二章  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中的职责:

(一)负责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协调整个审计过程召开有审计、基建、监理、施工、咨询公司等参加的联席会议,解决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二)确定受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交的审计方案、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并组织实施;

(三)对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初步意见进行会审,确定后形成正式意见或报告,以本部门文件转发,要求各相关部门照此执行;

(四)监督、评价受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工程师履行职责和工作质量情况。

第六条  基建维修部门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中的有关职责:

(一)支持配合学校跟踪审计工作,负责提供工程项目所需审计资料和相关资料,签署意见,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通知审计部门参加有关工程验收和相关会议;

(三)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和审计意见。

第七条  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中的职责:

(一)遵照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按照学校确定的跟踪审计内容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二)跟踪审计人员每天勘查现场,了解情况,按时间顺序真实完整地填写《跟踪审计日志》,及时处理各项咨询的问题,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咨询意见并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收集整理跟踪审计资料,并对审计日志、审计工作底稿或各项咨询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审计处移交。

第八条  监理公司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中的有关职责:

(一)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影响造价的方案提出合理意见;

(二)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保证每项经济事件记录的准确和完整,核实施工单位上报进度款、工程变更款、材料价格现场签证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对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三)移交完整的监理资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中的有关职责:

(一)严格按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提前通知相关部门验收隐藏工程及关键节点,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加的变更方案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二)依据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变更,签证材料价格等确认手续;

(三)发生索赔事件时,依据合同及时提出索赔报告书及索赔费用;

(四)工程完工后,及时移交整套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章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第十条  招标投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招投标的审核

招标文件及其相关的招标答疑文件,评标办法,由基建维修部门签署意见,审计部门审核后送达投标方。开标后基建维修部门再将标底以及中标单位的技术标、商务标、施工组织设计书和中标通知书送审计处。

审计处审查招投标程序及招投标文件编制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查投标施工单位承诺的工程质量、工期规定、取费等级、付款方式、保修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完全可信、合理、合规,对不合理的条款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基建部门。

(二)合同的咨询与审核

基建维修部门在合同(合工程大型设备和大综材料的采购合同)签订前3天将合同初稿和合同价组成的依据及计算办法交审计处进行审计,未经审计处审核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审计部门对需要审核的各种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满足学校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供学校有关部门洽商时参考。

正式合同经学校和施工方签章生效后3日内送审计处。

为避免结算纠纷,合同中应约定所有的项目均应进行审计,并以参与审核与计量的咨询公司和审计处出具的成果报告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计的工程变更、材料及主要设备的定价、索赔等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之中,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隐藏工程及其验收的审核

审计部门采用多种手段对隐藏工程进行跟踪,包括对现场使用材料进行取样,使用仪器对相关部位进行复核,核查隐藏工程施工及其使用材料是否与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规范、图集等相符,对超定额损耗部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测定,并填制“隐藏工程跟踪审计记录表”,如实记录施工情况。

基建维修部门在通知工程监理部门对隐藏工程实施正常监理验收(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时,提前1天通知审计处派人参与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封闭,自行封闭的工程不予审计。

审计部门接到通知后36小时未到场,视为自行承认其工作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

审计部门会同基建、监理、设计和施工方,对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验收单”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大宗材料及设备价格的审核

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了“厂家、规格、单价”的主要材料和大型设备,在进场使用前由基建维修部门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审计部门进行确认。“厂家、规格”与招标文件不同时,经基建维修部门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审计部门确认和同意使用后,重新确认单价。实际单价高于招标文件单价时按合同单价结算,低于招标文件单价时按实际单价结算。

招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大型设备没有明确“厂家、规格”,但材料单价已明确的,在进场使用前由施工单位提供“厂家、规格、单价”的资料,基建维修部门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审计部门共同对“厂家、规格、单价”进行核实。实际价格高于招标文件单价时按合同单价结算,低于投标价格的,由基建维修部门、监理公司、审计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定价和洽商确认。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材料、设备以及暂估价,也按以上方式定价。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未经确认已在工程中使用的,基建维修部门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现场剥离检查,对剥离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价格由基建维修部门、监理公司、审计部门和施工单位四方派代表到市场询价,按市价的最低价结算。

建设单位供货或指定材料,由基建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别询价后共同确定.

对技术含量高、投资比较大的大型重要设备、成批家具,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单项招标,招标文件及评、定标办法和预选厂家及报价单送审计部门咨询,审计部门经调查询价后7天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定价后基建维修部门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

(三)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基建维修部门对监理审定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审计处审计。审计部门根据工程形象进度,依据实物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量及中间支付办法,对“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准确计算进度款,在7天内出具审核意见书并反馈给基建维修部门。

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产生偏差时,审计部门要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及预防措施,防止超付工程款的现象发生。

对施工单位超出设计图纸(合设计变更)范围施工和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四)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核

工程变更送审前,基建维修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交初审后的变更审批单,包括变更事由、提出变更的单位、变更工程量的计算式、变更费用的预算书和相关图纸,审计部门根据基建维修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的调整预算意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咨询意见,供学校领导决策时参考。

基建维修部门在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对施工单位根据变更提交的含有调整预算的“调整变更报告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给审计处,审计部门在收到清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在14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建维修部门。

不按规定向审计处送达的工程变更,其变更费用不计入结算。

(五)索赔费用的审核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咨询公司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要重点跟踪,建议基建维修部门采取相关措施,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由于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咨询公司应积极协助学校及时提出反索赔。

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审计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关记录,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基建维修部门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含有索赔依据和索赔费用组成的“索赔申请报告书”,逾期索赔不予认可。

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将索赔审计结果及时送基建维修部门。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基建维修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经基建维修部门认可后28天内,施工单位应递交施工及竣工图纸、工程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基建维修部门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工程质量、施工内容、实际工程量、工程建安总造价进行初步核实认定,并签署意见后,通知审计处进行审计。

审计部门在接到竣工结算资料后不再补充接收资料。

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经院主管领导签批后分别送财务处和基建维修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基本费用,按建设项目总造价的2‰至4‰收取,作为学校对跟踪咨询公司跟踪成本的补偿;跟踪过程中预算审核、变更及签证审核、索赔、以及结算审核审减金额经基建和审计部门双方确认后,按低于国家规定的一定比率收取审计酬金。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过程中,对查出的违纪、违规和损害学校利益的有关责任事项和相关贲任人,按规定移交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报告或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提供不实的咨询意见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及造成相应的后果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审计处同时上报湖北省建设厅,对其资格进行追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报送的大型建设工程的预、结算(含工程变更预、结算)书,均应按国家规行规定编制,不得高估冒算、乱套定额、虚报工程量。

凡经审计,其审减率超过4%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结账前一次付清;发现施工单位重复送审的,按重复部分送审金额的l2倍扣发其工程结算款;发现有不实签证的,分别扣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所造成工程结算款增加部分的2倍工程款或监理费。对同一单位连续二个项目造价的审减率超过20%的施工单位,取消其继续在学校承担施工项目的资格(以上规定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列入基建项目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上一条:武汉体育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稿) 下一条:关于武汉体育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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