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国家法规 
 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制度>>学校制度>>正文

武汉体育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稿)

2011年12月14日 10:08  点击:[]

 2005524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财〔2000〕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鄂教审〔1997〕0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和维修工程预决算审计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的范围:

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学校和校内各单位自筹资金等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等建设项目,凡1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及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必审制度,学校审计部门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工程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配合。

第三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二)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明确工程主管人员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职责,并收集完整施工资料。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变更,必须有完整的变更资料。

(一)未请监理的基建、修缮项目隐蔽工程在封闭前3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书面通知审计部门派员参与验收并签字;实行跟踪审计的,基建、修缮项目隐蔽工程在封闭前一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书面通知审计部门派员参与验收并签字。未经审计部门参与验收,不得封闭。审计部门接到通知后36小时未到场,视为自行承认其工程量。

(二)变更签证单除现场代表、监理签字外,应有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签字,重大变更事项事先应由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报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负责敦促施工单位履行审计程序,并提供如下工程资料:

(一)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二)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签证单、竣工图纸;

(三)开工和竣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日记,竣工验收记录;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

(五)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

(六)全套招投标资料;

(七)甲供材料及工程预付款清单;

(八)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施工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参与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对招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二)按规定需送审计部门审计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预(决)算,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及时审核后报送财务处、审计处。

(三)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自送审之日起,在规定的日期内,由审计处出具社会审计事务所报告书。

第七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方式:

(一)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按规定可由各单位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我校由于人员配备不足,暂定所有一万元以上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经校内主管部门和单位预审后再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每个委托项目都指派专人配合审计,负责到底,并实行责任追究。

[FS:PAGE]

(二)审计部门选择的社会审计单位不应是该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单位(含为规避国家规定而另外注册公司的单位)。

(三)对同一单位连续二个项目造价的审减率超过20%的施工单位,取消其继续在学校承担施工项目的资格。

第八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费用: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证。

(二)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参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并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相应工程建设成本。

(三) 基建、维修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凡送审金额高于实际审结金额6%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委托审核费,其费用在审计处下达审计通知时,从工程决算审结金额中扣除。

第九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经费的支付:

(一)财务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学校规定,严格控制工程项目预付进度款的支付。

(二)按规定必须送审的项目,其竣工结算手续在审计终结后方可办理,结算时还应留足保修期押金等应留的尾款。

(三)凡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按工程决算审定的总造价扣减5%。

第十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责任:

(一)审计部门应独立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小型维修项目自收到工程资料起1个月内提交审计报告;大型维修项目、1千万元以内的基建项目自收到工程资料起2个月内提交审计报告;1千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自收到工程资料起3个月内提交审计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二)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起认真分析原因,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加以改正。发现有重大过错或失误的,审计部门应报请学校党委或行政,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进行必要的处理。

(三)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有不遵守以上规定的,情节较轻的应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武汉体育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下一条:武汉体育学院大型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