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内部财务收支及有关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督,完善和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学校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通过内部审计促进强化和内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其审计监督职责。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武汉体育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及其附属单位、校属企业。
第二章 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配备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和监察处合署办公)是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独立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为审计处配备一定数量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其编制在学校总编制内解决。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学习或培训,以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适应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审计质量。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所需费用由学校解决。
第七条 学校为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自觉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按有关规定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校属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决算的编制执行情况;
(二)财务的收支及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
(三)校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经营状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预决算、标底的编制及审核;
(六)国家财经法规及本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和执行情况;
(七)校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及以下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校及所属单位重要经济(基建、投资、承包、技术、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九)专项事项的审计调查;
(十)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预算、决算、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查查阅会计核算资料及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审查经济合同的签订;
(四)参加研究财经工作会议和其他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根据学校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校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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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校党委、校行政提出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审计处应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小组,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按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时,根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分析,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还应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上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应当在二十天内批复,并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校领导应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对审计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审,在上级审计机关未答复期间,审计决定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二月内加强督促和检查,并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论由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报学校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学校内的对外委托审计业务需经审计部门统一办理,审计费用列入被审计单位成本中,特殊情况的审计事项,费用由学校解决。
第二十一条 立卷归档。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规范立卷,建立审计档案,由审计处审查,验收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提请学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