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更好地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湖北省教育厅转发的《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体院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是指由学校的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也可以由内审机构委托社会中间组织进行审计。
第三条 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学校预算的执行,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为学校宏观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
第二章 预算执行的审计内容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审计
(一)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的规定。
(二)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是否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是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学校对预算是否经法定程序审批,按规定时间下达。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四)学校预算下达后是否有在不经法律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相互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五)学校预算管理中的内控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第五条 学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一)学校预算收入项目是否齐全,学校的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务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都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有无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学校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交任务的基层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预算收入或设置“帐对账”行为。
(四)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预算收入是否合理、正确,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分类,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六)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物价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标准等问题:收费管理上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是否使用财务部门统一的票据。
第六条 学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一)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定员定额的指标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者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发生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和按计划执行,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多列或少列支出;预算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计划执行,有无计划外或超计划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各项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效益如何。
(四)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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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七条 学校预算执行结果情况审计。
(一)预算收入目标的完成情况,实际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二)学校总预算执行收入、执行支出配比的结果情况,以及与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配比的差异及原因。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八条 学校资产情况审计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有效,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大宗物资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和完全完整,有无被无偿占用等问题;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融资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对投资项目的监管责任是否得到落实,投资收益的回收是否及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九条 学校负债情况审计。
(一)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虚列、多列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按规定权限及时进行处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三)学校的总债及其有关比率是否控制得当,有无潜在的财政危机。
(四)对各项负债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
第十条 学校净资产情况审计。
(一)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净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结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行为。
第十一条 收入与支出情况审计,按照第五条、第六条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审计
(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
(三)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四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报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第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指出与公共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的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六条 审计计划
(一)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或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确定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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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审计组长组织参审人员收集资料,了解学校预算、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由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三)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单位或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财务部门限期提供以下资料:
1、学校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和文件,以及校领导的批示等;
2、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
3、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账单、银行对账单等;
4、被审年度相关的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财务会计电子信息;
5、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
6、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
7、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
(一)审计组在对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