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自主或参与建设的、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的、纳入学校建设计划的所有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对学校工程项目各阶段建设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与建议。
第四条 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审计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审计处对咨询机构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与复核,并对最终审计结论负责。造价咨询机构的遴选及费用标准按照学校采购招标管理规定执行。常规年度零星工程项目审计费用从审计处预算经费开支,大型新建项目审计费用随项目经费开支。
第五条 校本部修缮工程、新建工程由基建维修部门负责初审后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体育科技学院、体育运动学校修缮工程、新建工程初审责任部门按《武汉体育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具有完备校外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施工图审核等流程的大型新建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进行全过程跟踪及结算审计。
第六条 结算审计流程:
(一)结算资料送达。所有送审结算项目需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管理责任部门初审,部门负责人签字明确初审金额后送达审计处。送审资料包括且不限于送审结算书、施工单位法人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施工联系函及其它结算支撑材料。工程管理责任部门需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按需要提供电子文档。
(二)现场勘察。审计人员、施工方代表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并对勘察结果书面确认。
(三)初稿核对。审计人员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为基础,依据行业管理文件和相关计价规范,对结算金额的计量、组价、取费进行全面计算复核,出具审计初稿。施工方对初审金额如有异议,可与审计方交换意见并达成一致。如争议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按合同约定,可申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途径解决。
(四)审定金额确认。审计方与施工方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后,对审定金额签字确认,出具工程项目审核报告。
第七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流程:
(一)招投标阶段。需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大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工程,由审计处报请学校采购招标部门公开招标确定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咨询机构按审计处工作要求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咨询、合同条款咨询等内容。按现学校基建及修缮项目管理办法,审计处对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或学校认定的重点项目(以学校决议为准)招标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建议意见。负责清单控制价审核的咨询机构与负责该项目跟踪及结算的咨询机构不能为同一单位。
(二)施工阶段。负责跟踪审计的咨询机构按审计处工作要求以不参与建设过程管理和决策为原则,独立履行现场取证、旁证等职责并如实记录跟踪审计日志。对建设过程中进度款申请、联系函、变更签证以及其他全过程造价控制事项进行咨询,并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三)结算阶段。参照第六条结算审计流程执行。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结算资料报审工作,履行工程管理主体责任,对需变更的工程量、价格等相关资料签署明确书面意见,确保资料完整、流程完备。
第九条 按上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工程项目结算金额不应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为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结算审定金额相比较于初审金额的审减金额,审减比率超过4%的项目,超过4%以上部分金额对应的审减收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条 结算审计审核时限。审计处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结算审核初稿:
送审金额500万元以下,从接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送审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送审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遇有争议问题,时限向后顺延。
第十一条 对于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审计处可向工程管理责任部门出具管理建议书。对于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过错或失误等问题,审计处应向党委审计委员会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做好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审计处与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处监督咨询机构内部逐级复核并做好审计处内部三级复核。
第十三条 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工作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报请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