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管,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内部审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或部门事业发展、公共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经济风险防控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提出,也可由审计处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党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可以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或部门事业发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特别是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预算执行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及结余会计核算情况;
(五)奖励绩效分配民主决策与公开制度,派驻员工和聘用员工个人收入分配及所得税计缴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需要提交的主要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述职报告;
(二)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
(三)任期预算及目标管理任务下达情况;
(四)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各有关合同或协议;
(五)验资报告与资产权属证明,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六条 需要第三方机构协助工作的,第三方机构遴选程序按《武汉体育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