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学校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以及对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
第三条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或部门事业发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特别是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预算执行与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负债和收支余会计核算情况;收支余指标和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经济效益指标情况;
(五)奖励绩效分配民主决策与公开制度,派驻员工和聘用员工个人收入分配及所得税计缴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七)资金、专用基金、借款、往来款项和代管款项等管理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条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需要提交的主要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
(一)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预算及目标管理任务下达情况;
(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各有关合同或协议;
(四)验资报告与资产权属证明,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整改情况报告书面报分管校领导审阅。
第六条 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工作的,第三方机构遴选程序按《武汉体育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