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经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初审并整理齐备后送交审计处。(相关报送资料要求见附件1)
二、审计人员验收资料并登记授理。
三、审计处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报送资料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实施审计。
四、根据送审金额大小,决定采用自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五、采用自审形式时,由施工单位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审计完成后,双方无异议,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送施工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
六、采用委托审计时,由审计处总体协调,施工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实施委托审计。
七、委托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处、施工方、中介机构三方代表到场参与现场测量、工程量核对等工作。审计过程中,施工方与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接触联系。
八、中介机构出具经与建设方、施工方核对后的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处复核后送施工方。施工方对初稿提出反馈意见,共同解决争议问题。
九、审计结果无异议后,审计处、施工单位、中介机构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定案,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十、审计处将结算审计报告,送施工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
十一、审计处对已审结项目按报告单编号登记、整理、归档。
附件一:基建项目审计资料移交表(招标项目)
附件二:基建项目审计资料移交表(未招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