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武汉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是指审计处将业务委托给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类专业机构,而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政策文件及行业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将业务外包,按学校规定程序遴选,确定具体实施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财务审计业务外包费用列入学校预算;工程审计业务外包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业务外包包括业务全部外包和业务部分外包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外包,是指审计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外包,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审计处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处应优先使用职业道德高、业务能力强、审计质量和服务意识好的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业务。
第七条 中介机构或其审计人员与审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受托业务时须回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与结算审计由不同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按学校规定程序签订审计业务外包合同,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限、审计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审计结论、咨询意见等审计结果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五)以前年度为学校服务的质量评价情况;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学校遴选规定的前提下,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学校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第四章 审计项目外包的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当按项目进度时间节点了解中介机构项目开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中介机构对于委托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争议事项等重要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向审计处报告并提出解决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审计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以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有必要时进一步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五章 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包括:
(一)履行委托审计合同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执行行业准则及文件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处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审计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或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承担审计外包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