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旨在促进学校完善治理体系、实现办学目标。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作为学校审计工作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全面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贯彻中央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和省委审计委员会部署要求;
(二)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审计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部署要求;
(三)负责学校内部审计总体布局、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领导和保障学校内审工作,督促落实审计与管理业务等工作一体推进,促进审计监督在学校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审议学校审计发展规划、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学校重要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审计成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
(六)研究提出加强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的意见;
(七)审议决策学校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在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六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职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工程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工程等领域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根据工作需要,在专职审计人员力量不足时,可以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和第三方机构协助工作。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特质和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评制度和职务、职级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一条 在不违反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的情况下,经学校授权,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部署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对外服务等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上级交办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党委审计委员会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部署要求,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需要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具体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党委审计委员会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党委审计委员会、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主要类型与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主要类型有:
(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以及对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以及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公共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经济风险防控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三)工程项目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学校工程项目各阶段建设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四)单位内部控制审计、经济合同审签、科研项目审签等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工作安排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和编制审计方案,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方案。审计人员按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反馈意见;
(五)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并按程序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定稿)应及时送达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对象;
(六)审计整改。针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问题,由审计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及时推进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整改情况报送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需同时报送党委组织部);
(七)审计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被审计部门(单位)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况可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八)审计公开。审计处应按审计类型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报告;
(九)年度审计工作汇报。审计处应将年度审计工作执行情况在年终向党委审计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
(十)审计档案归档。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将相关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六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八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把关定向。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向党委审计委员会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贯彻落实湖北省内部审计高质量建设“六个一”标准要求。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控制度建设,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及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学校支持审计处按上级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推进内审高质量建设。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审计署、教育部和湖北省审计厅、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不力约谈制度,形成审计监督合力。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学校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定期召开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推进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单位考核、干部管理、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参照执行。《武汉体育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2004年4月12日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体育学院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实施细则
2.武汉体育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3.武汉体育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4.武汉体育学院科研项目审签实施细则
附件1:
武汉体育学院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学校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以及对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
第三条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或部门事业发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特别是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预算执行与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负债和收支余会计核算情况;收支余指标和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经济效益指标情况;
(五)奖励绩效分配民主决策与公开制度,派驻员工和聘用员工个人收入分配及所得税计缴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七)资金、专用基金、借款、往来款项和代管款项等管理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条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需要提交的主要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
(一)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预算及目标管理任务下达情况;
(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各有关合同或协议;
(四)验资报告与资产权属证明,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整改情况报告书面报分管校领导审阅。
第六条 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工作的,第三方机构遴选程序按《武汉体育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武汉体育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管,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内部审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或部门事业发展、公共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经济风险防控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提出,也可由审计处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党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可以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或部门事业发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特别是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预算执行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及结余会计核算情况;
(五)奖励绩效分配民主决策与公开制度,派驻员工和聘用员工个人收入分配及所得税计缴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需要提交的主要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述职报告;
(二)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
(三)任期预算及目标管理任务下达情况;
(四)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各有关合同或协议;
(五)验资报告与资产权属证明,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六条 需要第三方机构协助工作的,第三方机构遴选程序按《武汉体育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3:
武汉体育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自主或参与建设的、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的、纳入学校建设计划的所有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对学校工程项目各阶段建设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与建议。
第四条 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审计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审计处对咨询机构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与复核,并对最终审计结论负责。造价咨询机构的遴选及费用标准按照学校采购招标管理规定执行。常规年度零星工程项目审计费用从审计处预算经费开支,大型新建项目审计费用随项目经费开支。
第五条 校本部修缮工程、新建工程由基建维修部门负责初审后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体育科技学院、体育运动学校修缮工程、新建工程初审责任部门按《武汉体育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具有完备校外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施工图审核等流程的大型新建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进行全过程跟踪及结算审计。
第六条 结算审计流程:
(一)结算资料送达。所有送审结算项目需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管理责任部门初审,部门负责人签字明确初审金额后送达审计处。送审资料包括且不限于送审结算书、施工单位法人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施工联系函及其它结算支撑材料。工程管理责任部门需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按需要提供电子文档。
(二)现场勘察。审计人员、施工方代表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并对勘察结果书面确认。
(三)初稿核对。审计人员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为基础,依据行业管理文件和相关计价规范,对结算金额的计量、组价、取费进行全面计算复核,出具审计初稿。施工方对初审金额如有异议,可与审计方交换意见并达成一致。如争议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按合同约定,可申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途径解决。
(四)审定金额确认。审计方与施工方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后,对审定金额签字确认,出具工程项目审核报告。
第七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流程:
(一)招投标阶段。需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大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工程,由审计处报请学校采购招标部门公开招标确定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咨询机构按审计处工作要求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咨询、合同条款咨询等内容。按现学校基建及修缮项目管理办法,审计处对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或学校认定的重点项目(以学校决议为准)招标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建议意见。负责清单控制价审核的咨询机构与负责该项目跟踪及结算的咨询机构不能为同一单位。
(二)施工阶段。负责跟踪审计的咨询机构按审计处工作要求以不参与建设过程管理和决策为原则,独立履行现场取证、旁证等职责并如实记录跟踪审计日志。对建设过程中进度款申请、联系函、变更签证以及其他全过程造价控制事项进行咨询,并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三)结算阶段。参照第六条结算审计流程执行。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结算资料报审工作,履行工程管理主体责任,对需变更的工程量、价格等相关资料签署明确书面意见,确保资料完整、流程完备。
第九条 按上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工程项目结算金额不应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为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结算审定金额相比较于初审金额的审减金额,审减比率超过4%的项目,超过4%以上部分金额对应的审减收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条 结算审计审核时限。审计处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结算审核初稿:
送审金额500万元以下,从接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送审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送审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遇有争议问题,时限向后顺延。
第十一条 对于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审计处可向工程管理责任部门出具管理建议书。对于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过错或失误等问题,审计处应向党委审计委员会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做好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审计处与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处监督咨询机构内部逐级复核并做好审计处内部三级复核。
第十三条 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工作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报请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处理。
附件4:
武汉体育学院科研项目审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审签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武汉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科研和审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项目审签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项目审计会签。
科研项目审签以审计处自审为主,根据项目需要也可委托第三方。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审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预算(或合同)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变更、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制度行为。
(四)科研经费外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五)科研经费收入、支出和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等。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审签需要提交的主要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
(一)项目批复预算及调整资料(经科研处签章);
(二)项目财务收支科目分类明细账(经财经处签章);
(三)项目协作协议书原件和协作方经费使用决算表(经协作方签章);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审签工作程序
(一)送审资料初步审查。资料不全、不准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补充、修正。
(二)科研项目经费收支审核。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科研项目送审资料后,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自科、社科及2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多个项目集中送审的,一般为5个工作日。
(三)发现问题整改。科研项目审签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予以及时纠正。对不予纠正的,审计处不予签章。
第六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需要,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审计处拟定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党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需要第三方机构协助工作的,第三方机构遴选程序按《武汉体育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