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计处收到招标部门书面委托,按程序选定中介机构启动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审计处向招标部门提交所需资料清单,招标部门负责资料提交,资料不齐各项工作向后顺延。
二、 资料收齐后,审计处负责联系中介机构就图纸及清单编制相关问题提出答疑,招标部门负责回复答疑,盖章确认。
三、 中介机构完成工程量清单初稿后,审计处负责将初稿提交招标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如有意见,审计处转达中介机构可对工程量初稿进行协商修改,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会议对相关专业技术问题当面交换意见。工程量清单确认无异议后,招标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对清单初稿书面签字确认盖章。
四、 审计处联系中介机构出具工程量清单正式报告。招标部门负责随招标文件发布工程量清单。
五、 审计处联系中介机构就招标控制价中主材设备价格、定额取费等相关问题提出答疑,招标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答疑并书面确认盖章。如有相关专业技术问题,可以由中介机构以书面反馈或现场碰头会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意见供参考。
六、 招标工程量清单发布后,各投标单位对清单及投标报价相关问题进行答疑提问,招标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答疑收集并回复,必要时可征求审计处、中介机构意见,以免出现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编制口径不一等问题。书面正式答疑回复转发审计处一份,其中如有对招标控制价有影响的内容,可对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
七、 中介机构完成招标控制价初稿后,审计处负责将初稿提交招标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审阅,如有意见审计处转达中介机构可对初稿进行协商修改,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会议对相关专业技术问题当面交换意见。招标控制价确认无异议后,中介机构提交招标控制价的书面分析说明,招标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书面确认盖章。
八、 审计处将招标控制价金额向院领导汇报后,中介机构出具正式招标控制价报告。
九、 视具体工程项目特点,上述环节可适当合并或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