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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09月13日 15:1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对外经济行为,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与校外开展的双方均有责任、义务的合作交流活动,以及适宜用合同或协议形式约束双方,避免日后发生争议的事项,均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以下均称合同)。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维护学校和各单位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单位的名义签订内容含有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谋取非法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同。

第四条  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合同的附件,以及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质、资信等情况,不得与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订立经济合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若不具备法人资格,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对方所在单位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订立基建维修工程合同前,应要求对方按规定提供保证金;订立其他有违约赔偿条款的合同时,在对方提供保证金或可靠的担保后,方可签约。

第七条  在签订购物合同时,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文字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八条  签订合同时,有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无标准合同文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各类合同条款内容一一具体明确地表述清楚。

第九条  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重要合同,签署之前职能主管部门应咨询学校的法律顾问,签订合同内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然后连同书面报告、合同文本、学校法律顾问和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一并报办公室,提交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武汉体育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院长。凡以武汉体育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经院长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合同方为有效。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重要合同需要公证,自公证机关公证签章之日,合同方才生效。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书上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委托人签字等。代理人不得超越权限代订合同,也无权再委托他人为其代理,委托代理人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原委托书收回归档。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学校二级单位或以学校的名义签订任何合同。

第十二条  以下合同经相应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审签,或经委托代理人签订:

(一)学校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签订的合同;

(二)涉及学校的土地、房产、专利权等方面的合同;

    (三)与国内、境外联合办学、办队,以及优秀运动员的引进、使用、转让合同;

(四)学校重大基建、维修工程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以及协议经费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

(五)学校的借贷和对外提供担保合同;

(六)其他需经相关会议集体研究的合同。

第十三条  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专项基建、维修、大宗采购等经济活动,在签署合同前,应由有关招标领导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招标工作须有规范的书面纪录,有逐级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以下涉及学校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一般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所属主管部门负责人办理合同的洽谈和拟文事宜,交委托分管的校领导审批后,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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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生培养的有关合同,委托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研究生培养的有关合同,委托研究生部负责人统一办理;

()成人教育的有关合同,委托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人统一办理;

()中专教育及培训等有关合同,委托培训部负责人统一办理;

()师资培养、人员聘用、临时用工等有关合同,委托人事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接受进修生的有关合同,委托教务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承办竞赛和运动员培养有关合同,委托竞技体院等有关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统一办理;

()科研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合同,委托科研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小型基建、维修、水电工程,少量物资采购等有关合同,委托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医药、医疗等有关合同,委托校医院负责人统一办理;

(十一)饮食、驾校、校园管理、房屋短期租赁等有关合同,委托后勤集团负责人统一办理;

(十二)境外留学生、代培代训生、聘请外教等有关合同,委托外事处负责人统一办理;

(十三)银湖宾馆的临时用工等合同,委托银湖宾馆负责人统一办理。

各单位拟签订的合同未经审批或审批意见不同意的,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否则,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基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设备(含家具)及大宗物资采购(含药品)涉及学校付款的合同,封面应设置“合同校内审批单”,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负责人应在审批单上签字,然后报主管院长或院长签批。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之间的经济事项,由各单位负责人商议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八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保管,盖章时要做好登记,并留存一份盖章后的合同副本。

第十九条  凡涉及经济行为内容的合同,签订合同的职能部门在合同签订后,分别将合同正本送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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