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关于构建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的工作要求,健全学校纪检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协同联动体系,建立纪检监察、巡察、内部审计“纪巡审”常态化贯通协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纪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共同建立本机制办法。
一、总体原则
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巡察办、审计处三部门各司其职,建立协同联动机制,优势互补、同向发力,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校内监督格局,以协同监督新成效为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二、协同机制
(一)定期会商机制
在学校党委统筹下,以纪委、巡察办、审计处为常设成员单位,建立纪巡审联席会议机制。每年召开一次三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年度监督重点、共享监督发现的共性问题、研判校内廉政风险和管理漏洞。结合重点监督领域,探索巡察、审计同步,有侧重性制定下一年度巡察、审计计划。遇重大专项工作、突出风险问题、重点领域治理时,可临时召开专项会议。
(二)沟通协作机制
1.纪委、巡察办、审计处各自明确工作对接责任人员,对口负责有关问题线索及文书材料的移送、受理和办理结果的反馈,协调双方之间协作事项办理、重要情况通报等日常工作事项。
2.在日常工作开展过程中,加强业务沟通,及时通报各方关注的重点单位、重点事项和重点内容,相互提供业务协助支持,提高工作针对性,形成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3.纪委、巡察办在开展相关工作时,根据需要可向审计处了解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的审计情况,必要时可调阅审计档案资料。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可向纪委了解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相关信息,在不涉密的情况下,纪委可予以提供。
4.纪委、巡察办在查办案件或监督检查中,对涉及审计专业性事项,可请审计处进行配合查证。审计处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纪委移送。
5.纪委、巡察办和审计处对同一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协商研究问题,发挥监督的综合效应。
6.针对学校重点领域、重点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纪委、巡察、审计可开展联合监督、协同检查。
(三)结果运用机制
1.建立线索双向移交机制。审计处、巡察办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纪委移送。纪委应加强对审计、巡察发现问题后续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压实整改工作政治责任。对于审计整改中屡审屡犯、拒不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审计处可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进行问责。
2.纪委、巡察办、审计处应对审计、巡察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研究,查找制度漏洞、治理短板,推动三类监督发现问题一体整改、一体落实、一体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巡察办、审计处进行巡察与审计工作时,遇有单位或个人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情况的,纪委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纪委、巡察、审计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文件资料、电子信息和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安全有序。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向被反映人和无关人员泄露问题线索内容。
(三)对隐瞒不报、压案不移或者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武汉体育学院纪检、巡察、审计贯通协同机制.pdf